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22:59 443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建立拆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拆除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拆迁项目拆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拆除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

第七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项目拆除施工安全的总体控制,其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确认由拆除施工企业编制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建筑物和地上地下管道、管线等的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二)依照规定确定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拆迁项目概算,及时支付给拆除施工企业,并督促其专款专用;

(三)委托列入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名录、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拆除;

(四)督促拆除施工企业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五)设立拆除安全联络员,接受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拆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拆除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房屋拆除;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业务;

(三)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制定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发生拆除施工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安监局、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建筑安全,严格程序、按章办事是基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是关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建筑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缺位、失位、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全市三个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二00四年四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市安监局市建设局2004年3月1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级、各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坚决防范各类建筑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等法律法规
    2023-06-10
    100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7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2023-06-05
    175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南昌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试行)》,妥善处理拆迁安置中的具体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拆除各类房屋及其他必须拆除物的拆迁,均按本细则办理。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拆迁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房管部门具体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持建设项目的批文和城建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委托拆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向区房产管理局下达拆迁任务书。区房产管理局按拆迁任务书具体承办拆迁户数、居住人口、住房面积、房屋产权和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证》后,分别与建设单位和拆迁户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事宜。未领取《
    2023-06-10
    12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2005]226号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陈家宝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奚永明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刘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王鹤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闵慧市经委副主任张也可市教育局副局长何德忠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翁国玖市财政局副局长陆广陵市工商局副局长杜国市质监局总工程师黄义龙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方中友市农林局副局长朱琦琦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宜武市市容局副局长周益彬市商贸局副局长朱新华市粮食局副局长刘玉锦市建工局副局长陈利生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高杰市盐务局副局长钱吉生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华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南京市人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五日关于加强全市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房产局2006年3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逐步为旧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小区整治出新总体工作要求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市旧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会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建立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物管企业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旧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执行长期监督考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地推进旧小区的管理工作,为改善旧小区广大群众的生活
    2023-04-22
    376人看过
  •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高架路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高架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高架路主体、高架路引桥,高架路桥下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桥梁、车行道、人行道、路名牌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高架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高架路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架路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在路桥和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二)在路桥和道路上试刹车;(三)占用路桥桥孔;(四)摆摊经营或者堆物、搭建;(五)其他占用、损害路桥及其附属设施的。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高架路市政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六条任
    2023-06-10
    34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解困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解决市区货币拆迁安置中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解困房建设本意见所称的解困房,是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供应清河、清浦两区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开发整理拆迁以及储备用地上困难户购买的安置房。解困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以需定产、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一般不低于5万平方米,户型设计要经济、适用,最小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两室一厅),最大套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市房管局、城建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的城市建设实施货币拆迁过程中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困房年度建设计划,列人市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解困房建设应建立项目储备制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三类以外地区储备解困房项目建设用地。解困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制定的《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五日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和《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63号),结合实施《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张政发[2004]78号)的实际,现明确如下补充意见:一、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其区位补偿金按应享受宅基地每户135平方米计算,每户定销房基本面积按94.5平方米计算,享受定销房安置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二、市区杨舍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区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采取拆迁定销房安置的,每户按94.5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和规范我市家庭装饰市场,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工商局拟定的《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建立和规范家庭装饰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家庭装饰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和必备设施,由具有一定资质标准的中小型装饰企业进场集中经营,由工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家庭装饰,装璜的咨询、设计、材料供应、安装施工、工程监管、质量监督、投诉受理等各项服务的有形市场。二、家庭装饰市场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范和市场布局的要求,方便群众,市场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其经营范围为不需招投标的室内装饰工程及家庭装饰工程。市工商局在市场设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我局曾以徐建发(2002)163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使城市房屋拆除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未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拆除或未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拆除完毕后未办理验收备案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除,否则按《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房屋拆除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凡发现建设单位将房屋拆除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市建设局将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2023-06-09
    474人看过
  • 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订的《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房屋使用交换工作是缓和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方便群众生活、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决定成立房屋使用交换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委、房地局、规划局、公安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等八个单位组成,邵永昌同志任组长,杭仲明、余华同志任副组长。具体业务由市房地局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在宁各单位也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使用交换的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办事人员。为了利于全市各单位之间的住房交换,必须打破不同产权性质房屋不能交换使用的界限,各自管房单位要从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大局出发,从解决群众住房的实际困难着想,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换房要求。为了便于各部门统筹交换职工住房,各单位应从新建住宅(包括购买的商品住宅)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房源
    2023-06-10
    208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能买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1
      1、有房产证的安置房是可以买卖的,如果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进行买卖。拆迁安置房是否能过户主要看该房屋是否在集体土地上,是否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如果安置房并不是在集体土地上,并且也有产权证书是可以过户的。 2、拆迁安置房是对拆迁户的一种房屋置换补偿,如果有产权证就是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 南京市拆迁补偿政策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15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 江苏南京市拆迁安置房怎么交税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8
      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份不需要另行交税,当赔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的,需要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