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实际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履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定义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抗辩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必须有相同的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的债务未按顺序履行;
3、双方债务均已履行;
4、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提出履行请求。
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二、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三、债权转让抗辩权具体是什么
债权转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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