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21:00:57 112 人看过

一、濒危野生动物有哪些

1、濒危野生动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及其他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种群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从广义上讲,濒危动物泛指珍贵、濒危或稀有的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管理学角度讲,濒危动物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动物。

2、我国濒临灭绝的动物如:糜鹿(全世界3000头),华南虎(50头),雪豹,扬子鳄,白暨豚(100只),大熊猫(1000只),黑犀牛(3500头)指猴,绒毛蛛猴,滇金丝猴,野金丝猴,白眉长臂猴。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利30000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金。

三、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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