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受劳动仲裁范围的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53:18 73 人看过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当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应当审理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而不应当以仲裁裁决为审理对象。人民法院有权对程序和实体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仲裁是非的法律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范围经常不一致。有三种不一致:

一是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索赔金额超过标的物金额

二是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未提出索赔,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事项的诉讼请求也不是基于同一事实,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这一不一致的诉讼请求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规定,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进行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劳动仲裁。严格来说,上述三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均未提交劳动仲裁,但前两个案件与劳动仲裁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是一致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基于及时有效解决争端的原则,应当共同审理。在上一个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依据不一致,不应否认现行的“一审两审”制度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仲裁前程序的合审,有时会增加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劳动争议可以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反仲裁程序和二审反一审程序三个法定程序。而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产生法律效力。设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简化程序,但事实上,它产生的程序比一般的民事纠纷多,持续时间长。如果法院不分析具体问题,超出劳动仲裁申请范围的,就不会一起审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这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

,提前采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立法精神,是为了充分发挥熟悉劳动事务的劳动仲裁部门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成本、结算快捷、程序简单、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反了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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