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市规划委各分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为顺利推动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与规划管理衔接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用地面积问题
(一)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它用地批准文件上的用地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但其中以有偿方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在变更其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后进行登记发证。
(二)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批准界线、面积与实地界线、面积不一致,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超占的,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1.超占部分不包括规划的代征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可按实际用地范围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发证;
2.超占部分包括代征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应扣除代征用地后按照实际用地范围界线确认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发证。
(三)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批准界线、面积与实地界线、面积不一致,属于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超占的,对于批准范围内土地可直接进行登记发证;对于超占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后再依法进行登记发证。
(四)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有其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界线、面积与实地界线、面积不一致,属于1984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以前占用的,可按照实际用地范围界线直接确认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1985年3月1日以前集体建设用地确认问题
1985年3月1日《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乡(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至今,四邻指界认可且权属无纠纷的,可确认用地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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