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一、组织和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引诱幼女卖淫属于什么罪?
362人看过
-
引诱幼女卖淫罪辩护词
216人看过
-
引诱幼女从事卖淫的罪名如何成立?
407人看过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体与客体?
134人看过
-
严惩引诱幼女卖淫犯罪行为
340人看过
-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处罚与认定
483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引诱幼女卖淫罪构成要件是哪些,我爸爸在外面居然引诱幼女卖淫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4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论处。(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引诱幼女卖淫构成重要犯罪的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30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诱导幼女卖淫罪促进了卖淫活动的泛滥,因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少女。2、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所谓诱惑,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作为诱饵,或者通过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
-
引诱幼女卖淫被发现,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怎样判?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涉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罪会怎么判刑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7根据不同的情形,涉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不同的罪名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述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
怎么处理引诱卖淫和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引诱他人卖淫是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容留他人卖淫是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犯罪。如果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就构成了介绍他人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