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在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如果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如果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在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如果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会属于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2.如果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那么也会属于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3.如果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同样属于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
该标题涉及到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需要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因此需要查看该法第二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行为之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认定。
在该章节中,可以找到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的内容。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第二章中规定的赔偿范围是人身权,而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中规定的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因此,虽然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则不在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范围内。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在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如果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则不在检察机关赔偿范围规定范围内。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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