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知道受害者受了重伤,如果不及时救治就有死亡的可能性,为了逃避罪行,希望或者放任受害者死亡,因此逃跑,受害者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的主观心理状态明显从交通事故时的过失变成了对受害者死亡结果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不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进行处罚。(2)事故行为者知道受害者附着在车辆上,继续行驶的话受害者死亡的可能性很高,但是为了逃避罪名开车拖着受害者逃跑,受害者死亡的事故行为者知道受害者在紧急救治中死亡的可能性很高,转移到难以被发现的地方隐藏或遗弃,受害者不能立即救出而死亡。事故行为者这种拖延和转移行为直接侵害了受害者的生命权益,其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新的犯罪形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进行了处罚。(3)交通事故后,事故行为者知道受害者没有死亡,但是为了逃避罪行而回到受害者身边,或者将受害者转移到偏僻的地方埋葬,受害者死亡的主观心理状态变成了积极希望受害者死亡的结果的发生,积极实施了使受害者死亡的实质行为,作为故意构成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进行了处罚。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1、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2、肇事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开的,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样,在基于临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的情况下,肇事人的临时躲避行为只是基于被害人亲属现实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现实加害的高度可能而采取的临时不得已的紧急或预防性避难措施,目的在临时躲避,应认定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在临时躲避情形消失后,在有报案条件及可能的情况下,仍不予报案而继续逃避的,其性质又转化为肇事后逃逸,同样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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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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