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6:02 332 人看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正确处理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进行调查,另一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项终结,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事项终结通知书。申请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或判决,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四、工伤认定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实难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期限内予以扣除。工伤认定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或判决,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判定。

五、当事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或工伤认定过程中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申请时效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从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起起算,但最迟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尽快受理、组庭并处理结案。

六、对工伤认定部门已经作出认定结论的,当事人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关系,明确用工主体,纠正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商品生产商或代销商以某一商场的营业执照进行联营或代销产品业务,且在出售商品时,使用该商场税务票据,并由该商场统一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的,应视该商场为经营主体,并由该商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建筑施工、矿产、农业开发、商场开发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柜台或场地,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或者出租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组织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符
    2023-06-10
    17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效、认定条件(一)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后国家或者本市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
    2023-05-03
    266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我市就业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加大“阳光计划”推进力度,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培训工作,提高失业青年的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年见习活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的青年见习活动;指导协调发展青年见习基地;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年审;定期公布见习职业(工种)目录、补贴标准、见习基地及见习岗位信息;规范统一操作程序;引进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参与见习活动;对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执行青年见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失业青年人员状况,发展青年见习基地;受理本区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活动的申请并做好指导和推荐工作;对青年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见习统计分析;及时办理有关见
    2023-06-09
    154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计酬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三、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与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四、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的规章
    2023-06-10
    439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外地在渝企业: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做好工伤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前提,也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和难点。工伤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二、调整优化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各区、市要对照《青岛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及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意见,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工伤认定工作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流程简单、权限清晰、运转流畅。对容易引发争议、引起复议诉讼的环节,要切实研究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三、积极搞好政务公开各区、市要将工伤认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等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在当地劳动保障网站、对外业务窗口、公开办公场所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办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4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我市一些用人单位曾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致使部分职工患上血吸虫病。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劳鉴字[197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血吸虫病的诊断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二、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04年1月1日
    2023-06-10
    455人看过
  • 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什么劳务关系以及临时工的情况。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长短,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系,则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2023-08-17
    34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组建目的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
    2023-06-09
    13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文号:沪劳关发[1998]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文号:沪劳关发[1998]1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征地农民中女性年满三十周岁、男性年满三十五周岁及以上的;2、初次安置进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二、关于经济补偿
    2023-06-09
    160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津劳办〔2006〕202号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感染疟疾工伤认定的请示》(津西劳字[200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疟疾属于国家规定乙类传染病。你公司职工在刚果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此复。二OO六年七月十日
    2023-06-10
    299人看过
  • 确认劳动仲裁劳动关系涉及哪些问题?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
    2023-03-30
    229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劳动工伤律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348号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是否受理职业病患者文贤伦工伤认定申请等问题的紧急请示》(津劳社文〔2008〕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8号)规定,劳动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自职业病诊断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提交受到职业伤害过程中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书面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告知申请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并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申请者的工伤认定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工伤认定,并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认定的用人单位为工伤
    2023-06-10
    449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及工龄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现就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认定对象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应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二)认定程序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
    2023-06-10
    36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26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
    •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例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属于工伤案件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8
      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中劳动合同仅仅是其中之一,工作证、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账单也是可以作为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据的。在员工无法提供证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
    • 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几个常见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1
      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四、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五、劳动者与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4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分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象原理上是全体国民,但基于国力的限制,目前只实施了一部分.占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于完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学科是培养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高级专业人才的新兴学科,也是日益重要的新兴学术领域。
    • 重庆市关于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工伤赔偿的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程进行发包、分包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凡发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企业的,承包方应对其使用的人员承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