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1:35:03 113 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一)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承包期限的特别规定。需要强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轮承包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比该法规定的期限更长的,其承包限继续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贴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生猪大县奖励政策;良种补贴政策;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防灾减灾关键技术政策;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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