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亟需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藏匿儿童不可从轻处罚
记者:解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有关条款有哪些新规定?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同时,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解释规定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
记者:解释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记者: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解释,有哪些意义?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准确界定真假婚姻中介
记者:近年来,非法中介借介绍涉外婚姻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的案例频出,请问解释对类似问题有无相应规定?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正常介绍婚姻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介绍人是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解释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实践中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构成拐卖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当然,实践中情形很复杂,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产、感情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主客观要件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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