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集庆路198号江苏通信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孔*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春,**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宝,**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7幢。法定代表人廖德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东,**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三能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技术转让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0日和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又于6月28日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质证。测控公司委托代理人戈*春、朱*宝,仪表公司委托代理人汪*东、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测控公司一审诉称:其与仪表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仪表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抄表系统、正在开发的电力自动化产品的专有技术、产品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以及享有的相关市场资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测控公司,转让价格为600万元人民币。协议还约定了转让标的的验收标准及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测控公司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人民币600万元,但仪表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履行协议,构成违约,造成了测控公司重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仪表公司还违背协议的约定,继续从事与测控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应向测控公司支付其与有关单位所签合同金额两倍以上的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仪表公司:
1、赔偿因违约而导致测控公司2003年4月至11月的亏损231。811万元;
2、赔偿其与**夏县供电支公司等5家单位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双倍合同金额违约金268。78万元;
3、赔偿其与**苏源实业总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合同金额违约金1350万元。仪表公司辩称:首先,其已按照《协议》履行了技术转让义务,向测控公司交付了《协议》附件四《技术资料清单》所载明的技术资料,以及生产及研发设备、研发团体、销售市场资源等,并无违约行为;其次,其在2003年4月11日以后使用所转让的技术从事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根据测控公司委托为使测控公司的潜在市场不致丢失而实施的,不属违约行为,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测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一)关于合同签订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2003年3月27日,**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斯威特新塑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仪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注册“南京三能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定为准),新公司与仪表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仪表公司拥有的各类抄表系统和电力自动化系统等技术、产品的所有权和相关的制造设备转让给新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同年4月,测控公司登记成立,孔*民担任董事长,同时任命仪表公司总经理周*仁担任测控公司的总经理。同年4月22日,孔*民代表测控公司,周*仁代表仪表公司签订了《协议》。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有:1、测控公司受让仪表公司拥有的下列产品的专有技术、产品和相应的生产设备,并享有相关的市场资源、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即享有下述产品(包括与下列产品同类的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下列抄表系统,包括DAX43低压电力线载波远程集中抄表系统;DAX43-3(水、电、气)远程自动抄表系统;HV10-XX高压电力线载波远程集中抄表系统;GSM无线抄表系统;Union2180电能量远抄系统。后二种只是仪表公司的发展方向,目前无实质性的产品,今后仪表公司不得再从事此产品的研发、生产,由测控公司负责研发、生产。
(2)正在开发的电力自动化产品。
(3)与自动抄表系统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详见附件二《与自动抄表系统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
(4)与自动化产品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详见附件三《与自动化产品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及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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