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9:42:17 50 人看过

一、2018年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快递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名称进行快递营业活动达6个月之久,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5月以来,某快递公司公司与一自然人串通,由自然人暗中加盟该公司,利用另一家快递公司名称、悬挂受害方公司的牌匾、占据受害方的营业场所,为自己公司搞营业活动,将受害方的客户及收入全部流入自己公司,导致受害方自6月份以下收入为零,损失56820元,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201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一)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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