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快递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另一家快递公司的名称进行快递营业活动达6个月之久,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5月以来,某快递公司公司与一自然人串通,由自然人暗中加盟该公司,利用另一家快递公司名称、悬挂受害方公司的牌匾、占据受害方的营业场所,为自己公司搞营业活动,将受害方的客户及收入全部流入自己公司,导致受害方自6月份以下收入为零,损失56820元,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201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一)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
【不正当竞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205人看过
-
【反不当竞争法】法律交叉与不正当竞争
490人看过
-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
279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论文】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
8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2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
83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如何立案反不正当竞争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27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案方式为: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案2021年注意啥?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3持续抓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1.继续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金融、电讯、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医院、烟草等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严格查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行为。2.继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打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误认是他人商品或相混淆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
-
-
《反不正当竞争法》低价竞争可以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8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