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产妇临盆住院待产,由于医护人员严重失职,致使胎儿死于腹中。11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新干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邱菊菊、聂继云因胎儿死亡所致医疗费等损失28748.34元。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19日21时许,原告邱菊菊入被告妇产科住院待产,经检查胎儿心音等一切正常。次日凌晨1时,被告医护人员交接班,下班医生向接班人员交代了原告的待产情况,但接班护士未对产程状况进行检查。约2时许,产妇身体居痛,被告医护人员却以分娩肯定会痛为由未以检查。至7:50许,被告医护人员再次交接班才进行检查,但已听不到胎心,B超显示胎死宫内。后经法院委托吉安市医学会鉴定,确认被告对产妇产程观察欠仔细,造成胎死宫内,其医疗行为过失与胎死宫内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邱菊菊因分娩入住被告处,理应得到规范、及时、有效的诊治,但被告值班护士在值班医生医嘱明确要求密切关注产程变化相关情况下,从凌晨1时至7:50,长达近七个小时,对正处于产程中的产妇未予检查、观察,致使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病情变化,造成胎死宫内。经医学会鉴定,其医疗行为与过失与胎死宫内存在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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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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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失职至足月(胎儿死腹中的责任医院承担多少赔偿啊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能称为医疗事故。而对于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的问题、缺陷甚至般性过失,但不一定构成事故的,因此,建议你们先找一个与您们熟悉的专业医师问一下,看此事是否是医生应尽的责任而医生没有做到。另外可先与医院协商一下,提出你们的疑问看医院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不处理的话可去申请认定为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当然你们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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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时胎死腹中胎儿死亡医院负责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8医院负有一定的责任,关键是导致胎死腹中的原因是什么?有一点是肯定的,医院对产妇及胎儿的监控存在严重的问题,并产生严重的后果。产妇在医院待产,不应该出现这样情况。当然,不是产妇要求剖腹产医院就一定要提供这项服务,要根据情况而定。建议重印并封存病历,请医疗专业律师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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