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范围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09:31:03 209 人看过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与劳动法相比,该规定增加了第一种和第五种两种不得裁员的情形,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要满足什么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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