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44:16 324 人看过

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

一九五一年二月本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实行中已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获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对于减轻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鼓舞职工的劳动热情,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有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根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但由于抗美援朝的斗争仍在继续进行,经济建设又需投入大量资金,国家必须将财力首先用之于关系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事业,同时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福利也只有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因此目前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扩大得过广,待遇标准也不能提得过高。为此,本院特作下列决定:

一、关于扩大实施范围问题,除原已施行的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外,现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下列各项企业:

(一)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二)国营建筑公司。在扩大范围内的单位一般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由其行政方面缴纳劳动保险金,工人职员从一九五三年三月一日起,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于扩大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应由企业行政方面会同工会基层组织拟定实施办法,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审核实行。如因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于实行者,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亦可暂缓实行。

二、关于提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废止停工医疗以六个月为限的规定,适当提高职工疾病医疗期间待遇标准,规定贵重药费的酌情补助,增加养老补助费,放宽养老条件,其他如生育待遇、丧葬费、丧葬补助费、非因工死亡家属救济费亦酌量增加。上述各项标准已在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具体规定。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应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新规定支付工人职员应得的各项劳动保险费。

三、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1日 0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5-11-20生效日期:1995-11-20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合同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
    2023-06-09
    148人看过
  • 张喜亮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若干问题/张喜亮
    张喜亮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若干问题张喜亮第一条建议增加本法的立法依据。没有立法依据的法,理论上讲是无效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劳动关系定义强烈建议删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字样。理由:劳动关系的定义,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原来是有的,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删除。在实施条例中重新拾起这个表述,不尽合适。(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共决权”就没有了依据;第二,既然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则无所谓“而产生权利义务”了;第三,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的贬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8号)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三、第九
    2023-06-05
    2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为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严肃审判纪律,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和推动经济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管辖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2023-06-10
    38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
    2023-06-10
    325人看过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总局从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起不再由空军代管,现对民航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民航总局是国家管理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民航的方针、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由民航总局拟定,报国务院审批。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学校、工厂等企业、事业单位由民航总局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以民航总局领导为主。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负责监督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处理属于地方性的问题。三、民航干部由民航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求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动,由民航总局上报审批。现在民航工作的现役军人干部,师职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军队统一安排,对其中已掌握民航业务、工作需要的,可留民航工作,办理转业手续。团职以下干部
    2023-06-08
    303人看过
  • 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复议申请1.对公安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隶属的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派出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的
    2023-04-24
    96人看过
  • 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标注](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章节]决定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限制或剥夺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二、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即:对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
    2023-06-06
    264人看过
  • 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条例》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杜宇)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2023-06-05
    25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二)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三节反倾销税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
    2023-06-05
    475人看过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四)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查方式或者质量评价
    2023-06-11
    14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2023-06-11
    4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内容是怎样的
    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
    2023-04-30
    42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 更多>

    #劳动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的修正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的问题还问到因葡萄胎能强制离婚吗,答案是:不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哪个机关公布施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若干条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四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3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