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否具有监护学生的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3 07:29:04 245 人看过

一、老师是否具有监护学生的职责

老师是不具有监护学生的职责,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在学校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到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有实际的监护关系,学校应当对未履行监护义务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以教育、保护为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必须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是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对被监护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5.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其它。

三、监护权终止的例子有哪些

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n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n(一)祖父母、外祖父母;\n(二)兄、姐;\n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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