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规定,属于下列情况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ly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2.2对照《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在现场核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看报检单与调运的应检物是否相符。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1.1森检机构应受理、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附表2)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附表3),根据报检单分析疫情,明确检验要求,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15日以内),并通知报检人。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
3.1.4.3签证依据
a.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根据现场检疫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可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c.根据室内检验结果签证。适用于必须通过室内检验才能确定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d.根据除害处理结果签证。适用于经现场检查或室内检验不合格、但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关于委托全省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的通知(2014年)
全部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森防检疫站,顺德区森防检疫站,省直属国有林场,?
各县(市、区)森防检疫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提高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成效,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委托我省县级以上森检机构承办省际间林业植物调运检疫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统一委托全省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承办本辖区内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省际间调运检疫业务。受委托单位不得受理本辖区以外的调运检疫申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委托其它单位(个人)承办省际间植物调运检疫?业务。?
二、受委托森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林业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配备检疫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建设,配置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和办证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严格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规定收取检疫费。?
四、受委托的各级森检机构凭《申领植物检疫证书审批表》?和《植物检疫证书领取手册》直接到我办领取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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