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参加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看,医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是否认为是由于自己的医疗过失造成的!因为,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的话,赔偿和赔偿数额的多少是根本无从谈起的!
2、因为,在医疗纠纷的赔偿中,如果医患双方对于损害后果是否是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害的严重程度在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的。在赔不赔偿,赔偿的数额的多少,是根本无法认定的!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接触调解的,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首先询问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是否认同。如果医疗机构在调解的过程中提出这样那样的解释的,患者及其家属也尽可能的通过在医疗过程中见到的和听到的事实向医疗纠纷指出,尽可能的直接证明医疗过错的存在!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手头上有X光片子、相关化验单据等等材料可以直接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那是最好的了!如果医疗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这样那样的解释意见的,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生气,不管医疗机构提出的“解释”是否是正确的,他们都有争辩的权利。
3、如果医疗机构对过错行为认同的,就可以继续调解程序了!在医疗机构承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就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协商。因为,损害后果往往涉及带医疗专业技术知识,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是很难自己做出判定的。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做一个伤残鉴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明确损害后果。为赔偿数额的提出提供依据!从医疗纠纷调解的经验看,在这个问题上是医患双方“扯皮”最严重的地方。往往医疗机构通过解释,认为患者的损害较轻,通过恢复完全可以康复,不存在损害后果,或者仅仅存在轻微的损害后果;而患者及其家属则认为,患者的情况非常严重,后期的治疗费将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做出大量赔偿。因此,如果医患双方在该问题上久拖不决的,可以参考相关鉴定的结论。
医疗纠纷协商赔偿金额
1、如果前面两部都比较顺利的,可以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医患双方以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为依据,综合考虑诉讼成本,鉴定费用等等其他成本就可以大体估计出一个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才是相对合理的。因为,如果调解不能够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还是通过诉讼解决。而在相关的法规中应经明确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以此为法律依据是最权威和“无异议的”。在前面我们也说过了,如果医疗机构的损害事实存在是比较明显的,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的是,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由于是“败诉”的后果,因此要承担诉讼费;在“鉴定”的结论中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要承担鉴定费用。所以,计算的赔偿数额应当起码包括上述三项的内容:赔偿加诉讼费加鉴定费。在这些基本的项目外,还可以适当考虑,在整个过程中的其他经济损失!
2、鉴定费由鉴定机构确定,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获得信息。诉讼费是根据诉讼赔偿数额确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提出的赔偿项目计算诉讼费数额,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给出了诉讼费计算表格。
3、关于医疗赔偿数额,在前面的文字中已经给详细的列出了!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根据每一个项目初步计算赔偿数额,相关的计算依据在国家统计局的网站上都可以得到。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建议,如果进行计算的,尽量还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赔偿要求,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不管是从赔偿数额的计算,还是从“照顾患者”的角度看,该法规的规定比医疗事故的规定总体上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是更为有利的。
4、另外,充分考虑到医疗机构参加诉讼所要面临的“名誉损失”和“业务损失”可以在调解的过程中,适当调整赔偿数额的多少。应该看到,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都是面临“巨大压力”的。双方面临的是同样的处境。“扯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更加耐心一些。如果看到双方差异非常悬殊、调解无望的,就不要再浪费时间了,及时诉讼应当是更好的选择。
5、从医疗纠纷调解的法律实践看,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赔偿数额还是没有底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就不要看这么多多法律法规了,直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仍然患者及其家属确实属于经济困难不能够聘请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也可以通过当地的司法局要求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毕竟有一个律师,哪怕是一个费医疗专业的律师,也是可以帮助你出出主意,告诉你大体的诉讼程序的。没有律师的帮助好比在黑暗中摸索,没有一点方向,在医疗纠纷解决中会遇到很多的困难,因此,有一个律师的帮助是非常有帮助的!
6、如果医患双方的调解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在最终的赔偿数额上,根据以往的调解经验,往往是提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如果在这样的赔偿数额,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接受的,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在签署相关协议书后,就可以得到赔偿。
一、何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几种情况是从鉴定机构的主体情况和业务范围违规要求再次鉴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
如果能够再次司法鉴定,会出现几个鉴定结论的问题,按照我国鉴定规则的规定,如果有多个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之间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几份鉴定结论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取舍。也就是说,即便是做出了好几份鉴定报告,至于法官会以哪一份鉴定结论为准,还是不确定的,有法官来决定。
如果几份鉴定结论是来自于不同的地方的鉴定机构的,也不会应为某一鉴定机构所在的行政级别比较高,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比行政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高!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方上的鉴定结论,还是北京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存在谁的专业水平更高的问题,虽然事实上是存在鉴定专家水平的差异的。
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在赔偿的最终的结果上存在各自的考虑,因此,在决定对于这个鉴定结论是同意,还是再次申请鉴定,是应当具体分析的。希望患者及其家属在充分听取专业律师的分析后在作出决定。另外,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对于鉴定的结论是否申请再次鉴定,就可能取得比此次鉴定结论对患者更有利,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鉴定同样也是有风险的,再次鉴定的结论同样是个未知数。所以,希望患者及其家属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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