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现状及法律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6 13:26:09 201 人看过

论文简述:[摘要]2006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目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大批耕地被乱占滥用的事实,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无序利用和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广大失地农民丧失生活保障,引发诸多恶性事件。有必要面对征地现状,研究法律对策,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

1、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地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享有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审批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两级人民政府。为了规范有权行政主体的征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关于农用土地被征用的基本程序。但事实上,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征地,违法最为突出的就是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是先占后补审批。

笔者接触哈尔滨市松北区在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征用案件,就严重存在此类问题。大连某开发集团先与基层地方政府及村集体协商,达成用地协议后,在未依《土地管理法》办理征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先由村集体组织人力,强行拆除农民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大连某开发集团便进驻农民土地开始施工建设。农民未见土地补偿款便纷纷上访,矛盾激化。

2、征地补偿程序缺乏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分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规定看似十分明确,但事实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十分有限,公告几乎不予公开,更不必说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意见了。既使部分懂法村民要求举行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听证,也不会附具听证笔录一并上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地方案的实施,这就决定了农民们根本无法有效制约滥用征地权的行为。

3、征地适用的公共利益界限不清。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但是何为公共利益?这种概括方式的规定并没有予以明确。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地方经济短期发展,致使任何项目用地包括经济性用地,尤其房地产开发以及私人办企业用地也大肆的以公共利益的幌子实施征用。公共利益的内涵到底如何界定?难道政府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吗?该征地理由过于宽泛。

4、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滞后,补偿标准过低。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制度仍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强调征地是一种绝对的国家行为,政府行为,集体及成员服从乃是义务。因而采用的是适当补偿,而非等价补偿。而这种适当补偿实质是低价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制度补偿与现时这地的市价对此,明显悬殊,农民及村集体必然认为这是在严重损害他们的土地财产利益。

同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存在严重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难以达到或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得超过三十倍。该条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这部分的补偿,《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附着物按国家和省规定或双方约定给予补偿,没规定或约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就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味道。并未充分考虑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土地价值。而廉价的土地征用成本使政府在征在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公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这个差价利益可能是几十倍。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的补偿又往往由政府决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更为今农民不满的是,许多地方并未适时制定当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执行标准。这就使地方政府的征用补偿标准不得不还延用几年前价值更为低廉的标准,进一步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标准,至今,仍还套用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的黑土资发[2000]第36号文件的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村集体及广大农民质疑,什么都谈与时俱进,为什么寸土寸金的土地补偿标准,在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了的情况下,还用6年前的老黄历呢?

5、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使用分配混乱。

《土地管理法纪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要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经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的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否归被征地单位所有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要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由征地单位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会员的生活补助,不得分给个人,移作他用或平调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此规定是由村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统一管理并决定具体如何支配使用。事实上,村集体往往违背规定,并未补偿村民而移作他用。既使不移作他用,村委会的安置方案在全村村民代表大会中也难以通过,利益之争愈演愈烈。

另外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政府又往往厌于工作烦锁,直接和村集体签订合同代为下发,又造成了新的矛盾。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律对策

1、完善征地立法,制约政府权力。

土地违法出现地方政府主导的特点,其表现之一是政府违法用地带有发展地方经济的色彩。当要查处时,地方政府称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所以侵犯农民利益在所难免。但笔者认为发展方向没有错,但不能以损害和牺牲广大农民利益为代价。三农问题是国家的根本问题也是敏税的焦点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如果在征地过程中不注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数以千计的失地农民流离失所,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那么就会使三农问题更加严重,直接影响社会的繁荣稳定。

如何制约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其根本还应从根源入手,进一步完善在征地方面的立法。一、是尽快将征地适当补偿原则确立为等价补偿原则。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对于加大农民切身利益和保护农民土地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力的增强和土地价值日渐升高,所确定的补偿就需要适时修改为等价补偿。因为任何标的物的流转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这样可以从制度的源头提高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重视,并从而提高土地补偿的标准。二、立法界定公共利益,解决地方政府的随意解释。应改变以往立法概括式方法变为列举式方法。正是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明确界定,才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留有了可能的法律空子。对此应参照国外有关国家成形的限定,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以下情形(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3)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城市公共配套设施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绿化学校、医院、敬老院;(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8)其他。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他非公益性用地,不能依靠集体土地征用。而应当主要靠城市土地储备而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来解决。三、强化征地程序及配套法律监督。征地从申请、核准、审批和实施都应严格的法定程序,这是政府行使征地权过程中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利必须经过的步骤,应当采用的方式和不可缺少的过程。现行立法正是缺乏这样的制度制约,才出现了滥用征地权而无法追究或追究不利的后果。虽然国土资源部多次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但是因为过于原则,仍救济不到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于是应完善《土地管理法》,增加刚性的征地程序及违反惩罚措施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滥用自由滥量权的空间,又能在相关人员违法征地时,通过救济程序规范违法行为,以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2、应加快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对农民而言,具有生存和生活的保障功能,征地补偿倍数的制立初衷也是想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被征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一般是由省政府的土地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来制定。制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用途、区位、质量、供水关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这样就使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有操作补偿的依据,避免了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只能去搬时过境迁的多年前的标准。

3、土地补偿费使用与分配救济。

土地征收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变更为国有,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对被征收人而言土地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其分配历来是村内争议不断的焦点问题。分不分和给谁分观点各执一词,现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不分的观点占居主导地位,但农民则认为其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笔者认为,应当看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种基本权利,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因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属于财产权利的范畴,即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应当确立谁受损谁受偿的补偿分配原则。

于是,当村集体对土地被征用后所得土地补偿费的分与不分问题上达不成一致,集体成员可以将补偿费用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因为当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发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争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然在给谁分的问题上,属于村民会议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讨论并最终以绝对多数做出决议的问题,当然村民自治中应当遵循:一、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二、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三、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当村民对村委会管理和使用补偿费用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笔者认为,可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虽然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是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具体有管理职权,在性质上属于执行公务。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解释也能充分明确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公务性。对村基层组织管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不服,国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管理分配行为进行司法评价,应属于行政诉讼。

逢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不赋予人民法院审查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职能,则村民则无处解决此类矛盾,矛盾将会淤阻升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束语]规范政府的土地征用行为是解决土地征用纠纷的根本所在。广大农民应当尽快知法懂法,识破当前地土政府违法征地的操作手段,方能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进行法律方面救济。作为政府方面则应当正视三农问题中的农村土地和农民失地的补偿、安置以及保障问题,而不要借助手中权利,钻现行法律法规过于粗犷原则的漏洞,为谋取地方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坏农村农民的土地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n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1日 17: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现状及对策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产权制度的深度改革和创新,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目前,在国家和地方一系列土地流转政策推动下,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不断加快,市场活跃度持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从土地规模化利用看,农村土地流转仍呈现零散化状态,土地流转率依然偏低,尚未形成规模化发展态势,还有较大发展空间。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中,政府部门以地块好坏搭配按比例对集体耕地进行分配,使得农民田地分散于乡村不同区域,既不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种植,也不利于土地利用率的提高。部分村民反映,自家所承包的土地在村组内分布于各个区域,呈多片块种植形态,并没有形成真正的规模,给土地经营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流转价格也普遍偏低。调查显示,农民户均土地流转面积还不足6亩,且分散于村镇不同区域,不能形成土地规模集中状态,流转价格也低于成片土地。从土地流转机制看,
    2023-05-04
    500人看过
  • 私募基金现状及风险对策分析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特点1.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发起人拟定有关该私募基金的各项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约书、基金托管书等,然后向特定的投资人发出投资邀约并召开投资人会议,确定各自的投资意愿、投资数量并决议通过各项法律性文件,投资人在约定期限内将各自承诺的投资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与此不同,私约资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资人或管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如朋友介绍、业内声誉等)寻求对方,并商议资金委托投资的各项条件,在达成
    2023-06-12
    159人看过
  • 政府财务报告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政府财务报告分析(一)财务报告内涵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78年11月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中提出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但并未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概念作出区分,只在列举财务报告的内容时认为:“常见的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其它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中心部分,它是企业向外界传递信息的主要手段,某些有用的信息用财务报表传递较好,而某些信息则通过财务报告提供比财务报表更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89年7月公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认为:“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程序的组成部分,全套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作为报表组成部分的附表、其它报表和说明材料,财务报表还可能包括基于或源于上述报表并应随之一同阅读的附表和补充信息,不过财务报表不包括董事会报告、董事长陈述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以及可能列入财务报
    2023-12-09
    417人看过
  • 对女工合法权益维护的现状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我们发现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也迅猛上升。我委自1995年至1997年共受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337起,仅1997年就占了174起,这其中因女职工“三期”问题而导致申诉的占到37.5%,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的占到70%,而企业胜诉的占到19%,双方部分胜诉的占11%。一、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虽有政策、法规但不具体,使企业在处罚的“度”上下易掌握。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门系统工程,它需要有许多部门的参与,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多加强沟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基层单位在操作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最近我们在处理一起未取得生育指标而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女职工与企业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时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某饭店女工孙×,是该饭店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该饭店女职工较多,而且年龄结构较为集中,所以企业规
    2023-06-05
    68人看过
  • 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今年我市市级机构改革中,也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增设了司法鉴定管理处,明确赋予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模式也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就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改革
    2023-06-06
    226人看过
  • 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政策
    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突飞猛进增长。这种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影响,近几年跨国并购持续下降。但目前亚洲的并购又已呈现出快于其他市场的恢复势头,而中国将成为最具成长性的并购市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3世界投资报告》统计,中国跨国并购额2000年为22.5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07.2亿美元的5.5%;2001年为23.3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468.8亿美元的5.0%;2002年为20.7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527.4亿美元的3.9%。根据国际著名的汤姆森金融公司(ThompsonFinancial)对跨国并购和国内并购总额的统计,中国2003年前3季度的并购额中,吸收跨国并购约占16%,约为38.4亿美元。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不少学者将外资并购与跨国并购作为同等概念使用。从一般意义上说,两者都
    2023-06-06
    295人看过
  • 研究:对警察聚众赌博现象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涉嫌赌博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不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聚众赌博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第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第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第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7-19
    465人看过
  • 浅谈农村消防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农村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是消防部队的神圣历史使命,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通过实地调研,指出了当前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问题的主要成因,分析了目前农村经济建设发展中消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关键词:农村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基础设施;对策1当前农村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1.1分析农村火灾频发的原因不难发现,农村建筑耐火等级较低、消防水源缺乏、道路不畅通等状况严重制约了防火救灾的能力。另外,部分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只重生产不重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组织不健全,员工、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及消防设施的不足,对农村消防安全也产生了很大的
    2023-06-07
    157人看过
  •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文章对我国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目前应采取的几点措施。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
    2023-04-23
    127人看过
  • 民企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有哪些
    多数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缩减财务人员,很多企业甚至从财务到会计到出纳本应该由三个人完成的工作交给一个人来完成。有些民营企业虽然也有公司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财务制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却因难以严格把关而导致制度和规定名存实亡。另外,大部分民营企业老板对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定位还停顿在以往的算账、记账上,加上由于受到家族式管理的影响及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导致财务部门没有真正发挥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不可代替的作用,从而导致企业的发展滞后和管理失控,甚至造成企业如昙花一现的后果。1.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中国的商业环境正在变得日趋复杂,竞争也日趋激烈,在目前这个几乎所有决策过程都必须考虑财务因素,企业的业绩主要以回报率来衡量的时代,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制约着一个企业的发展。财务,是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之一。民营企业老板应格外重视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原因在于:(1)正确的财务管理观念包括了对“创利”含义的认识
    2023-06-12
    354人看过
  • 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形容中国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经典比喻。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是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概括的名字:农民工。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社会和经济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成为法制宣传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法制教育工作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特别是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是难于有效开展。现本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粗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基本现状。(一)学法守法意识较差。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接受文化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素质普遍偏低。有关数据显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近70%。由于
    2023-06-09
    228人看过
  • 出现非法征地应当怎样的对策
    ①当政府补偿安置不合理,农民应坚决不签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怎么折腾,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可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②当政府采用珠连九族,农民应坚决不签字在征地拆迁中,您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政府就威胁您说您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当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怕,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剥夺公民合法工作、合法经营的权利。这种情况只是政府玩的一种心理战术而已,只要您坚决不签字。③当政府违法动用警察、城管、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进行强征强拆时,农民应该怎么办?当遇到暴力强征强拆前,农民一定要做好准备,团结是最重要的,除此之外,还要准备石块、汽油等物品,以备不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最后,一定要准备好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媒体记者帮助。④当政府非法征地
    2023-03-30
    283人看过
  • 商洛煤炭集中采购的现状及对策(下)
    煤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点对策(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行政策应有钢性。须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的惩罚制度。(二)对于那些人为挖坑的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可不受理其委托,并将其行为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三)针对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采购方式按数量(或者承包)计量、有足够的囤煤场地、当年能付清煤款的相关单位打包放在一体实行公开招标。在合同签订后供煤商一次性将供方囤煤地堆满,采购单位预付供煤商一定比例的供煤款。如市财政局、资金局、财政干部培训学校、市民政局、党校、商中等采购单位,这样做可以错开在煤炭最高的时候去采购煤炭。按数量(或者承包)计量、囤煤场地有限、当年能付清煤款的相关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最终确定成交供煤商前应对成交候选人在商州城区的囤煤场地进行实际考察,在事先考察其质量和数量均符合的
    2023-06-07
    444人看过
  • 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现状及其对策
    最近,我就武冈市农村妇女权益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如何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现状1.农村妇女登上执政舞台。至2002年底,全市482个村,设置村妇代会482个,配备村妇代会主任(含兼职)482个。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重由2001年的30%迅速上升到61.6%。全市1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20名,其中乡镇党政女正职2名;全市农村女人大代表24名,占农村人大代表总数的21.2%;农村女政协委员10名,占农村政协委员总数的15.4%。她们积极参政议政,勤政廉政,扎实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全面建设小康武冈做出了重要贡献。2.经济收入明显上升。经济是妇女独立的重要条件。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89年我市农村妇女年人均纯收入为452元,1998年为1889元,2002年上升至2043元。这表明,我市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比
    2023-06-07
    22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现状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第一种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就是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由村集体在就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安排一块宅基地,由被征收人重建房屋。第二种是提供安置房安置。农村房屋被征收后,拆迁方以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调换差价。第三种是货币补偿。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直接对被拆迁
    •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状的概念、特征及应对方式及应对对策原告注意事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 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
    • 涉嫌非法占有法律对策及司法解释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07
      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这种非法占有绝不仅仅是占有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
    • 现状及认定标准有没有法律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28
      法律分析 表见代表的认定标准如下: 1、必须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2、订立的合同除欠缺代理权之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3、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和充足的证据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积极地信赖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 第三者强制险的对策及对策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2
      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车险条款这样说明,从条款看来,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强制险中的第三者界定范围。 车险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的: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