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律师法》第20条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
3.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6.由律师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7.承诺书(承诺:
1、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办事流程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办理时限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
责任部门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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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如何审查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6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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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所设立条件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