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哪些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05:20:23 81 人看过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

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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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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