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6 08:01:00 110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提供担保人在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得到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取得该价值而受偿为目的。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物权人就其变化了的价值形态取偿,仍可达到同样目的。因此,当担保物因灭失、毁损、征收等而得到损害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补偿费时,这些赔偿金或补偿费应作为原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人依法转让或处分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也应作为原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权人同样有物上代位权。例如,某汽车为抵押物,后来因交通车祸车毁,保险公司赔偿了1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仍可以从保险公司的赔款中获偿。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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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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