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可能采用独任制来进行再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2 06:00:21 342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且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再审属于纠错程序,显然也不能独任。因此,无论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且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不管原来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判,重审时一律组成合议庭审判。再审属于纠错程序显然也不能独任。

【 司 法 实 践 】 再 审 是 否 可 以 独 任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可以由合议庭审理,也可以由院长独任审理。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能直接作出裁判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根据《高法解释》第28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此,再审可以独任审理,但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总之,再审程序需要符合法定程序,不能独任审理,应由合议庭审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且原来参加过本案审理的法官应当回避。再审属于纠错程序,显然也不能独任。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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