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过程存在影响结算的不法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10:36 481 人看过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可见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方式。

对于招标发包工程往往存在工程招标管理不严的情况。如(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使得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在工程招标时采用私下双方议标方式,没有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等。施工单位往往事先答应业主的苛刻条件,想办法揽工程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签证或办理技术核定单等结算纠纷而获利。(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导致建设工程款被人为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竣工时发生显失公平之争。承包方为达到中标目的所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都得从工程款中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必定会挤占应付建材款、员工工资与分包单位工程款,从而引发建筑材料品质结算之争或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结算单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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