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03]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的通知》(皖政[2003]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活动,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够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熟悉这部法律,并自觉落实在行动中。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行政许可法的系统培训工作,使每位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和实质,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和部门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项目和规定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政府文件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按程序报政府审定;部门文件自行清理、修改或废止。其中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行清理,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公布后再做处理。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清理,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清理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日前结束。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要在2004年5月31日前汇总上报市政府。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后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依法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运行、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不断创新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确定一个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听证、招标、拍卖等程序规定,完善相关制度,细化操作规则,凡能够通过听证、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行政许可的,都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行政相对人查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1号),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发现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等不合法的,要依法处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要坚决纠正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许可机关没有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擅自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现象,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具体组织好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方面负有明确的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大工作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的法律顾问,为把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履行应尽职责。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在我国,有法人组织内部设立的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和外聘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之分。狭义的法律顾问,即是指后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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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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