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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教育局、编办、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制定我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率先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校长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供师资保障。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
(一)合理有序。引导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校长和骨干教师一般应在全县域范围内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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