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建筑、一个城市美不美,是否适合人类的居住和创业?是否有个性,这些都是城市美学所涉及的问题,但也是城市规划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当前正在掀起新一轮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热,这本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但每每看到的建制镇(大多是人口少于20万人的小城市)的总体规划,都是工业基地、枢纽、黄金三角、大广场,阔马路等等之类,严重地偏离了城市的生态美、形式美、特色美的轨道。在笔者看来,要使小城市规划真正做到美,至少需从五个方面着手。
城市体量应恰当
城市的体量包括城市的长、宽、高三度空间,作为规划期末人口低于20万的小城市,受国家规划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120m2/人)等条件的限制,城市规划区面积不可能太大;另外,一般小城市都只是作为附近某个中等城市的卫星城。因此,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完全可以由中等城市提供,没有必要搞什么大广场,超高层商贸大厦,八东道大马路——等等,这些高、大、全的东西在功能上是一种浪费,在城市美学上也违背了小城市尺度的均称,形式与功能的统一这一美学原则,显得不相称、生硬。
城市布局归根到底是城市文化
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归根到底是一种文化。北京城是东方文化的代表,为显示皇权的至高无上和江山大统一的气势,北京古城规划建设了一条正南北走向的中轴线(即血龙脉),自北向南经过景山、故宫、天安门、大前门等长达7.8公里。而地中海边的威尼斯城则是西方文化的代表,为体现西方自由平等的商业氛围,城市的布局呈开放、亲切宜人、分散,根本不存在什么城市中轴线。
每个小城镇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时期文化传统一般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巨大。因此,我们要首先做实地调查,深入详细地了解本地的历史文化,找出小城镇的最明显、最独特的文化特色,并在规划中加以继承和发展,对历史上遗存下来的古建筑、古桥梁、古树、古井、古河流以及民间传说等应视为宝贵遗产,妥善加以划定保护区,作为城市文化系统的组成部分,这样规划出来的小城市,才有自己的内涵和个性,也才能扬长避短,长盛不衰。相反,那种不顾本地实际照搬硬套,甚至不惜毁坏文物古迹,把旧的东西统统推倒重来,建设所谓的异国风情一条街之类的做法,实际上是在破坏自然和人文景观。
空间规划因顺应自然地理
每个城镇因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其山形地貌、气候也会千差万别。在城市整体空间规划过程中,要把顺应当地山形地势,作为城市整体美的首要内容,把城市美提升到城市、人与自然环境是否有机结合,达到天人合一的层次上来理解。山区城镇切忌移山造平原大开大挖,而应充分利用地形起伏多变的特点,顺应山形地势、布置道路,大胆地让城市道路高低起伏,左右盘旋,这样建筑群也会高低错落层次分明,生动活泼。溪河、滨海城镇就不必搞所谓堆土造山、填河、填海造陆地和河流裁弯改直之类,而应利用河网纵横交错、弯曲迂回地貌开阔的条件,大胆地在水字和平字上做文章,按照河流走向布置城镇道路,并结合桥梁和河滩植树,营造出水城独有的风光。
城市天际线起伏跌宕
城市天际线是城市某个角度的一维立面轮廓线,但它反映的却是三维的城市空间及城市风貌,因此,城市天际线是构成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座城市的文化与美学的体现。
在城市总体空间布局的构思中,应充分结合城市各个主要方位的背景自然山体、河流、自然光线明暗等因素布置建筑群体,尽量让城市的天际线起伏跌宕,让城市的建筑群体与远景山脉、河流、平原等自然景物浑然一体,宛若天成,凸显出本城镇独有的特点。
城市规划着眼生态保护
众所周知,工业化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城市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物质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许多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都把工业产业的发展作为当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和支柱,尤其是粤东、粤西两翼经济欠发达的城镇普遍都提出工业兴镇战略,但往往是工业化的发展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有的城镇甚至废气弥漫,废水横流,江河水体水质急剧下降,守着河流无水食,无河段可游泳的现象已经比比皆是。
尽管造成这种局面有诸多原因,但城市规划中对生态保护缺乏设立一种制衡机制,来调节整个城市的自然地理时空关系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改变这种状况,笔者建议在城市规划中应有重要章节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刚性目标,提出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的强制性措施,并明确划定历史文化区、水源保护区、湿地系统、绿地山体系统、河湖水面等生态敏感区。对生态敏感区的建设进行严格控制,实施有效保护。最好是在审批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然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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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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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和乡总体规划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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