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中止中断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4 09:31:26 357 人看过

一、执行期限中止中断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一)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二)判决生效后,由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的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同。(其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判决执行书生效后的一年内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其双方都是单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在6个月内在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三)无论何种情况,超过法定期限后,法院将不予保护,也就是不能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三、执行期限的规定

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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