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
1。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经修订的《合伙法》规定,向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作为特殊普通合伙设立,适用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此外,《合伙企业法》仅对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等许多专业服务机构不注册为企业,但也可以采取《合伙法》规定的普通合伙特殊责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法在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的责任适用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对手的利益,应将此情况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字样。普通合伙合伙人的特殊责任形式
这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最关键的内容。修订后的《合伙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定如下:“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其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则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弱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具体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其他关于普通合伙的规定应适用。特殊普通合伙在本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因此,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本法未规定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的规定。如《合伙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
此外,《合伙法》在合伙人资格条件和合伙继承方面,针对取得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的特殊情况,作出了专门规定。此外,《外国人创办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也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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