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置被害人安危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并企图通过修复车辆来毁灭证据、掩盖违法事实。7月27日,福建省浦城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发生于今年1月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盛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盛良驾驶闽H47919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浦城县城关返回永兴镇,行至临江瓦铺村路段(825县道2KM+600M)时,发现对向有人骑自行车与其交会,因采取临危措施不当,致两车相撞。事发后,陈盛良下车查看,在发觉其车左后视镜撞毁,左前挡风玻璃破裂及车左前处凹陷后,置被害人吴土兴安危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吴土兴被撞后身受重伤,后被路人发现,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陈盛良在驾车逃回永兴镇后兴村后,为逃避罪责,于次日将车开至武夷山市修复,以消弥证据。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盛良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盛良于2011年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盛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后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陈盛良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撤销交通事故撤销申请复核流程
申请人:xx性别:年龄:xx岁民族:籍贯:xx镇人地址:现住xx。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xxx市公安支队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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