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不麻烦,使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提高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10:34:19 58 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是拆迁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发生比较普遍的一类现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开。老百姓摸不准补偿到底给多少,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依据。而一旦找他们要说法,他们往往会讲一句“这是规定”,就把人给打发了。

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手段的单一,很难和拆迁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进行周旋,维权无门很是苦恼。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交给大家一块敲开合理补偿大门的金砖——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武器,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后,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一、征地拆迁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还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这都说明,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即明拆迁律师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为当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补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怎么做?格式是怎样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还不明确的,咱们还可以去政府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政务窗口直接领表,按照格式填写就好了。

三、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常用借口有哪些?

从拆迁实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明拆迁律师也给大家准备了应对之策。

借口一:申请的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这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

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相关信息,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机关随即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我们毕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编号?

《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n(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n(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n(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n(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n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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