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员工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待遇纳入到了法律保障体系。因此,李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对李某进行赔偿。
(二)非全日制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
1、工伤保险中根据本人工资支付的部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存在差异。
主要指停工接受医疗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
(1)针对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
在日工资相同的条件下,非全日制员工月工资明显低于全日制员工。对于依照员工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非全日制员工所享受的待遇明显要低于全日制员工。
(2)针对收入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二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6元;但是,该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每月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最长时间为96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21.6元,扣除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后净得大约543元。
2、工伤保险中根据统一标准支付的部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差异。
主要指伤残期间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
《北京市实施办法》就一次性支付待遇上采取了统一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给付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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