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经修改的《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原浙交[1993]216号文印发的《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全省交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交通部、建设部和省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和交通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下列规定:
1.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根据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省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并实行公告制度。
2.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降级工作,省厅在每年年检结束后,于六月份办理一次。
3.凡批准定级、升级而资质等级定为暂定等级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承包的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经营作风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格审批机关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4.凡由我省进行资质审查并领取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交通施工企业,均应按《浙江省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参加年度检查。
5.施工企业应在三月底前将上年度《施工企业资质情况年检表》和有关附件材料报当地县(市)交通局(委),四月底前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签署年检意见报厅,五月底前由厅在审查核定有关材料后,对三、四级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
6.企业资质年检应以年报的数字为依据,所报的产值应与从业人数的口径相一致。对年报不报的企业,其资质年检不予通过,作注销资质处理。每年的定期统计报表,必须按时上报,凡不报或不按时报的,由各市(地)交通局(委)记录在案,翌年年检时一并处理。
7.凡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施工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企业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顿,创造条件达到合格要求。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一个等级。
8.施工企业营业范围的变更,一般应在年检时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三总师”等的变更,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资质不实,由此造成工程事故或质量低劣的,降级工作应随时进行。
9.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10.企业在资质申报或年检中,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不准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对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审批;情节严重者,将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理。
11.对企业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的资质动态管理,1—2级企业由厅负责;3—4级企业由各市(地)交通局(委)负责,并对3—4级企业的资质动态情况,每季向厅书面报告一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省、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12.为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技术水平,企业必须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施工、质量、预算、安全、材料、会计、统计员等培训班,尽快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13.施工企业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经理是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提高全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自检力量,提高工程质量。
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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