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馅料产品质量纠纷(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15:38 348 人看过

二、被告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之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应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必备要件之一则是其主观存在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均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为基础,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关键。具体到本案来讲,则主要是考量作为产品销售者的A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客观上是否有侵害的行为。但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A公司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侵权。

第一,A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首先,A公司在与本案另外两被告之一的大连联盈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对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而审慎地审查,审查内容有:C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同时又审查了C公司的母公司——大连联盈食品有限公司(本案另外两被告之一)(以下简称“D公司”)的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审查证明C公司及其总公司D公司具有生产本案涉争产品“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的资质和相关许可。同时,本案被告D公司通过ISO9001以及HACCP国际质量认证,这也证明A公司在选择生产商时是审慎而严格的,其目的是为从源头上保证了所售产品的质量。

其次,A公司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履行了法定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节之规定,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行进货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以及其他相关义务。而本案被告A公司作为“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的销售者,其正是按照法律规定,切实的履行了法定义务。其一,A公司对从C公司购进的“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进行了严格的进货查验。其在与C公司签订购买“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前,收到一份D公司提供的由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w2000705531641459),其中载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以及致病菌等七项检验项目合格。根据GB19855—2005第7.1.2关于出厂检验的规定“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观要求、净含量、馅料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A公司依据该《检验报告》的内容对所购进的“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做了必要和尽可能的实质审查。同时,在产品运抵后,A公司对产品的出厂的合格证明及标识做了查验,验明“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具有生产商出具的生产合格证(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07年8月3日)、产品标识清晰且形式合法、包装合规。这也为原告方当庭出示的“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原物物证所证实。于此,A公司已经对其所销售的“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进行了合法、合理的进货检查,包括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履行了法律规定进货查验义务。其二,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了“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的质量。因原告方当时正在加工赶制月饼以备中秋节之前的销售,急需生产月饼的馅料,故自“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于2007年8月8日运抵A公司,A公司在对其进行查验后,依照双方此前合同约定立即将“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发给原告方。于此短暂的期间内,A公司未有任何不当的“中间介入行为”,保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与一致性,这也为后来原告方当庭出示的“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原物的完好无损所证实。其三,A公司在其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于此,A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作为产品销售商的全部法定义务,并在购买与销售“某品牌”樱桃馅料(月饼)过程中保持适当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1日 13: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质量纠纷相关文章
  • 宁波金某坚电器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某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杨A,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宁波金某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坚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7年6月9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坚公司赔偿因其生产的美鹏取暖器质量不合格导致杨某某经营的内衣专卖店发生火灾而造成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山城区法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山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金某坚公司不服,
    2023-06-07
    301人看过
  • 赵某某与徐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男,1975年3月2日生。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生。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侯某某、许某和人民陪审员韩某某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7月,我在被告家定平菇菌种,他说自己培育的菌种好,在拌料时加盐可抗杂菌等,于是我定了他的黑平3号、4号各100瓶,还买了2包工业盐,花费700元。结果并未像被告所说,平菇出来的叶子特别单,他曾来大棚看了两回,后我找他,他说拿错菌种了,是他新引进的黑平5号。这样,根据今年的行情和产量,我损失了2万
    2023-06-07
    346人看过
  • 睢某某诉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睢某某(睢某珍),女,1968年元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水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8月7日生原告睢某某诉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睢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家中建房,2009年7月4日、2009年7月5日从被告崔某某建材门市部购买的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生产俊鹰牌水泥12吨,价值3000元。原告使用后发现该水泥存有质量问题,所建房屋墙面、地面、房顶起沙,不凝固,2009年8月10日经崔某某
    2023-06-07
    376人看过
  • 产品质量纠纷赔偿依据
    产品质量纠纷
    现将公司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
    2023-02-25
    372人看过
  • 产品质量有很大纠纷了,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么?
    1、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产品责任当事人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2、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因产品质量责任属侵权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3、举证责任。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4、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
    2023-03-17
    293人看过
  • 朋友因为产品质量闹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行政裁决如何判决?
    根据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解决方式:(一)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所谓“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政策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协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双方所处的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胁迫另一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不真实的决定,同时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协商的结果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可以寻求其他解决的办法。(二)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交予第三人进行调停。调解一般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和国家行政机关调解两种。调解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政策进行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
    2023-02-23
    358人看过
  • 刘某某诉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35岁。被告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牧某,女,汉族,29岁。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州丹某斯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18日,我在被告的拜特超市购买两盒标识为美国进口康美达基因青春素,花费3320元。我食用后,网上查询其营养素成分表后,咨询相关部门,得知该产品配料中有药物成分,维生素含量严重超标,不宜乱食用。就此,我咨询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得知,人参、芦荟、胎盘素、核酸类生产销售须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批,取得保健食品证书方可销售。该进口食品在说明书上声称具有多种保健功能,但无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说明书标明的适宜人群中,暗示治疗癌症、
    2023-06-07
    8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范文
    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次开庭前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材料。现本人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法医鉴定书、蒋孟金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正常使用其向被告购买的MB401四面木工刨床过程中,由于该设备缺乏基本的警示标志,并且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没有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导致原告左手受伤,并经资兴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二、我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缺陷。首先,被告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警示缺陷。我方向法庭提交的产品防护盖证明其产品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虽然用户在使用该刨床过程中很有可能被危及人身安全,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防护盖上
    2023-06-07
    98人看过
  • 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
    在实践中和理论上,经常有人将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相混淆。那么这两种民事纠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主是:第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第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第三,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
    2023-06-07
    450人看过
  • 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的
    产品责任纠纷由受害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纠纷处理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也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如果当事人各方没能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可以申请仲裁。一、产品责任纠纷由谁举证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022-06-22
    498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如何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
    一、买卖合同中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怎么解决1、协商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2、调解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居中调解,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仲裁经济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凡是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请仲裁。4、诉讼通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是各国通用做法。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最具权威性。如当事人各方不愿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买卖合同纠纷产
    2023-05-20
    161人看过
  • 发生了产品质量纠纷和争议后,如何申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或产品质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验机构提出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
    2023-06-07
    420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
    一、产品质量责任如何认定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三个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如何举证?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方法: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
    2024-04-01
    251人看过
  • 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调解产品质量纠纷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要求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这是为了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联系,及时处理。申诉人应当是与产品质量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要求写明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申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否则会无人应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就无从处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情况主要指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3)要求写明申诉的请求,即要写明申诉人有哪些具体的要求,比如是要求修理、更换、退货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损失。同时要求写明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事实。即具体写明事件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等具体情况。
    2023-06-07
    467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有: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单位处理、仲裁机构的仲裁以及人民... 更多>

    #产品质量纠纷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是什么,产品质量纠纷有哪些区别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
    • 应知饲料产品质量的纠纷案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1
      仲裁是指经济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凡是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请仲裁。
    • 赎品品牌不满意品牌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质量纠纷该怎么起诉索赔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即可,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详谈电话联系。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 产品质量纠纷适用家电产品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28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 商品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怎样量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整个诉讼活动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采用的诉讼类型是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