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如何行使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几种抗辩权的概念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四)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可以改造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侵害。延期抗辩权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它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永久都可以行使的。
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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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8一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一些权利。 (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二当事人无论是履行合同义务还是行使合同权利以及抗辩权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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