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中学生在自习课时发生矛盾,小刘顺手拿起课本砸向小程,致使小程右眼受伤。2012年1月9日,新郑市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小刘的父母赔偿小程71053.25元,学校在小刘父母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款时,补充赔偿4305元。
在新郑市某中学上学的小刘与小程两人,系同班同学。在2011年4月22日下午的自习课上,小程扭头与后面的同学说话,而旁边的小刘觉得小程很影响自己的学习,两人就吵了几句。最后,怒气之下,小刘顺手拿起课本砸向小程,不料将小程右眼砸伤。后小程父母带小程先后在新郑市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3770.44元,但始终无法使小程的眼睛治疗恢复到正常视力。经河南省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右眼视力下降构成九级残伤。随后,小程父母将小刘父母及其学校告上了法庭。
小程父母认为是小刘的伤害和学校的疏于管理行为共同造成了小程的损害后果,小刘父母刘某某、冯某作为小刘的法定监护人在事发后也未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甚至不管不问推卸责任,应由小刘及其父母、学校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小程父母以小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几被告连带赔偿小程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426.16元。
经查明,在小程受伤后,小程父母与小刘的父母曾在学校的主持下进行过调解,小刘父母曾通过学校支付给小程父母2000元,学校也向小程父母支付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具有生命健康权,公民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小刘在侵害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其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即由被告小刘的父母刘某某、冯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刘与小程发生纠纷时是在课堂上,学校对该行为后果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被告学校对于小程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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