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氏兄弟俩分别拥有一栋房屋,前后相邻,后遇拆迁,在双方均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兄弟俩的房屋,一栋被强制拆除,另一栋因强拆行为导致部分损毁,大董向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结果收到的却是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8年4月20日,当地县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董氏兄弟的房屋均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9年4月27日,在双方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了后院小董的房屋,拆除后院房屋时还对前院大董的房屋造成部分损毁。
2019年9月17日,大董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3日,法院作出了两份裁定书,驳回了大董的起诉。理由是:“本案原告所诉的是政府行政强拆行为,被告承认在拆除董家后院的房屋时,对其前院房屋二楼的一间房顶造成损毁,但并未达到强制拆除的程度。原告对其房屋的损毁赔偿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律师的指导下大董没有就此裁定提起上诉,而是另行就此事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状中把被诉行政行为的称谓由“强拆”变为了“损毁”,在拆除范围上由董家前后院两栋房屋变为董家前院西侧。
县政府认为,大董房屋部分损坏是由于其委托的建筑公司拆除人员过失行为所致,依法应认定为民事侵权,上诉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非行政纠纷。且大董此次起诉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不应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前的案件中,大董诉请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该生效裁定认定与大董有利害关系的董家前院房屋未达到强制拆除的程度,董家后院房屋大董不具有利害关系,并据此裁定驳回了大董的起诉。大董亦是根据该生效裁定的指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损毁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同,因此大董并不构成重复起诉。而县政府关于该损毁行为属民事侵权的主张,由于对董家后院的拆除是为了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县政府作为该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对拆除行为和其造成的损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县人民政府在对董家后院进行拆除时造成前院大董房屋的损毁,属于事实上的行政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强制损毁董家前院西侧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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