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国际比较与对策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50:33 378 人看过

盗窃罪的行为有:

1、窃取大量公私财产,大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来确定。盗窃公私财产的价值接近大量的起点;

2、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这太绝对了,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确定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只要是入户盗窃,无论是否盗窃财产,都违反了刑法,构成了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的,追究刑事责任;

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犯罪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携带的财产。

盗窃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具体判决处理情况,是可以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如入室盗窃还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的,那么还需要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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