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某桂因受贿获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在尹某桂被双规直至审判期间,当地一家报纸把尹某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对她在任职期间的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渲染”。受贿案一审宣判不久,尹某桂就委托其丈夫对某报提起了名誉权诉讼,最近,襄樊市襄城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处该报赔偿尹某桂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无论是从人权保障、舆论监督还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看,这都是一次独特的诉讼和奇特的判决,对之加以分析,能看出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从法治社会的进程看,贪官在狱中起诉报社,并且能够在一审中获胜,这个事件本身就很有象征意味。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格权一向有所忽略,一旦什么人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无形中就被剥夺了。尹某桂以囚犯的身份敢于同报社打官司,这在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由此不难看出,我们社会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确有了一点进步。不过,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襄城区法院的判决却很值得商榷。法院认为,某报在刑事案件宣判前就使用“收受贿赂8万元”的标题,与事实上的“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000元、美元2000元”有较大出入,并告诫新闻媒体在涉及案件的报道时“应少用批判性字语”。
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定实际上限制了新闻媒体对负面现象实施监督的权利。法院应当甄别的事实应该是,8万元这个数字究竟是来自司法机关的估算还是某报的编造,如属前者,则报纸不负有责任;再说,批判性和倾向性涉及到新闻舆论的导向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对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是传媒的责任,地方法院在个案审判中是否有权对此加以限制,颇值得追问。参与该案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告方的文章及标题都涉及到尹某桂的隐私,“女张二江”的提法语带贬义,而且报道内容更着重于尹某桂的个人生活问题,所以侵犯了尹某桂的隐私权,导致了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诚如这位法官所言,报纸在涉案报道中过于侧重生活作风问题,的确是一种不良倾向,值得新闻界加以反思,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问题的另外一面,那就是贪官现象往往和生活作风的糜烂“形影相伴”,而政府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也算不得什么隐私,这是由官员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报纸适度传达官员的民间口碑,也是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如果片面强调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的隐私保护,就必然削弱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就必须衡量两种权利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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