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是复杂客体;
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是简单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
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首先,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次,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另外,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四、犯罪主体不同
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五、立案标准不同。
1、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3)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综上所述,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一般在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犯罪主体等方面有区别;除此之外,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需根据无故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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