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3:00:27 188 人看过

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有:

1、专利申请人不接受其申请的;

2、专利申请人对确定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不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视为撤回专利申请。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专家访问专利复审委员会

2008年9月22日至26日,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的资深专家FrancoBenssi教授第三次访问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员委员会副主任杨光主持Benssi教授的专题讲座。

Benssi教授围绕欧专局申诉委员会的申诉程序,EPC的一些重要改革,EPO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修改问题的观点,欧专局申诉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审查,以及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等问题,辅以大量的欧洲专利局实际案例,作了深入而细致的专题讲座,并在讲座中了解中国的相关审查原则和观点。参加讲座的审查员非常关注欧洲专利局的有关制度,并与Benssi教授就审查中共同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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