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侵权判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2:00:16 231 人看过

一、包装侵权判定标准

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判定标准:

(一)混淆标准

1.混淆标准及其扩张

我国在2013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并不存在混淆的概念,对商标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双重近似标准,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其造成了对商标权人的过度保护,使得商标侵权纠纷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助长了不诚信的行为。

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侵权手段日趋复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商标混淆的概念也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即由传统意义上的来源混淆扩展至关联混淆、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

(1)来源混淆与关联混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即来源混淆与关联混淆。这两种混淆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普遍,也较少存在争议。在《商标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做法往往是将混淆作为商标近似的考量要素,这一观点也体现于司法解释中。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正式成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2)反向混淆。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概念不同,反向混淆是指购买在先使用商标者的商品时,客户错误地认为自己购买了在后使用商标者的商品,反向混淆一般存在于在后使用商标者市场影响力强于在先商标权人的情况。

(3)售前混淆。售前混淆也称初始兴趣混淆,是指行为人通过对他人商标的使用,使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发生了混淆,尽管在购买时这种混淆已经消除,但仍然成立侵权的情况。

(4)售后混淆。售后混淆是指虽然消费者在购买时并未发生混淆,但其购买后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产生混淆。

(二)淡化标准

1.淡化标准与驰名商标的保护

淡化标准是侵害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判定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使用淡化一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理由中的表述也并不一致。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确立了淡化理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引证商标构成了驰名商标,也不一定能获得反淡化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13条,以及《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结合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的保护方式有两种,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的是混淆保护,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采取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两种方式。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一般认为如果驰名商标根据混淆标准能够获得保护,那么就不必再进行淡化保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二、网络商标侵权索赔

网络商标侵权是指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关键单词、字母等,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将他人注册商标名称恶意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1、索赔流程:首先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法院进行立案审查,通知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然后法院会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庭进行答辩,交换证据,当庭审判,作出裁决,然后进行赔偿。

2、索赔金额确定:

(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如果该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可比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2)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等。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可作依据,至于调查费和律师费等,可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和发票为证;

(3)如果依据上述两种方法难以确定数额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视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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