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4:50:13 500 人看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但从目前其他地区的实践及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目前尚无可设立从事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监督管理法》都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应及时向立法机关阐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具备相应的合法性。

(二)除此之外,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仍然面临风险

1、系统性风险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所主要针对的是“农户”和小企业,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针对农户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周期,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面临相应的系统性风险。

基于平遥等地区的试点可以发现,由于受农业经营的特点而可能受到的影响较大。一是受种植业和养殖业本身生产过程的限制,农业自然灾害对农户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如出现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农户损失就会影响贷款的收回。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受制于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的信息匮乏的因素,造成农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较为稀缺,使借款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为严重,而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制约的农户的整体经营能力低下,使得为其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2、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恶意违背贷款合同的约定,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形成的风险。一般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容易形成违约风险。但通过对已经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发现,由于借款人恶意违约而造成所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借款农户与小额贷款公司都相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内,使得公司能以多种方式了解借款农户的经营情况,同时,由于这种人员的低流动性及农村固有的道德约束力,因农户违约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相对较少。

但小企业不同于流动性较小的农户,如何使小企业在贷款合同的违约风险大大降低却是一个新的问题。仅靠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去加强约束是否可行值得探讨。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运营成本并未给从事追贷提供足够的空间,而确保违约率下降又关乎贷款公司能否切实控制风险的根本性问题。必须有可行的制度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保证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监管主体不明确可能形成的监管缺失造成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向农村及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特殊的商事主体,有必要对其经营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如前所述,《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中都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部门,但应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否则,一方面会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又可能因监管部门众多,而出现真正起监管责任的监管主体的缺失问题。所以,避免监管的形式化是防止小额贷款公司防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同时,现行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纳入人民银行的动态征信系统进行监管,但仅对此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具体落实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四)资金注入渠道单一造成的增资障碍

根据《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注入仅可以通过入股与向银行融资的两种方式,但因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仅可以“只贷不存”,相比较于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来充实资金的方式,其资金注入渠道相对单一,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正因为其贷款操作较为简便,较之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这就必然使其贷款余额在短期内就容易达到有关规定所允许的上限。如此一来,如何尽最大可能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从现有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仅可能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且不说所谓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在增资扩股时是否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如有外资银行资本进入,其是否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主发起人是民营骨干企业的限制及持股比例限制的要求。这将影响到外资进入后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们也希望,外资的进入可以带来更多的先进的管理体制与理念,来改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方法。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同时,可以看到,在现阶段,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登记暂行办法》在立法层面都属于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我国在当前由于条件所限,还未制定出专门的国家立法,这也会使外资对自己进入到这一领域的法律地位前景不甚明朗,而保持一定投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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