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是:
1、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2、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济宁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批准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该地块位于第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53.725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247.88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53.7252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薛口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任城区人民政府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23.7432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任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由李营街道和薛口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于土地被征收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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