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人是指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类的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共同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是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具有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方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无效。
在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推举代表人进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效,但代表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以及和解必须经被代表方批准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方类别共同诉讼属于诉讼标的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必须就同一类诉讼的两个以上的标的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或作出回应。在同一法院的管辖下,同样的程序应适用。符合联合审判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共同审判的目的,也不能一起审判。法院认为该案可以一起审理,双方也同意该案。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但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割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有自己独立的诉讼执行权。共同诉讼人中任何一方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但是,每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当法院确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辩护时,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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