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争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现象,《劳动合同法》起草小组成员、湖南大学教授王全兴透露,《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依照立法程序经三读三审,预计2006年《劳动合同法》将会最终获得通过。
缘何青睐个人
身为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王全兴介绍,《劳动法》把劳资双方看成不平等的主体,对弱势的个人要偏重,因此《劳动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单保护表述。
王全兴回顾,11年前当时就有人质疑难道《劳动法》不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了《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起初大家对于单保护表述很忌讳,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来,所以草案的初稿均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王全兴认为,最终草案对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是因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地位平等的属性,但同时还具有地位不平等的特征。中国并没有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当成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要偏重保护。
另外,保护雇主和保护劳动者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资本家利润的源泉。
保护范围扩编
《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王全兴说,这一条规定,就使得《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很窄。用人单位的概念就排除了自然人雇主,而第2款中又没有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主业岗位工作人员,例如,很多学校的老师就没有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王全兴解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主要是面临着体制障碍。按照中国的体制,劳动部门管工人,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是截然分开的,造成部门之间争权夺利,要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阻力很大。
至于打零工的非正规就业者,王全兴说,他们是劳动者中的更弱者,越可怜的人越需要保护,如果把他们放到《民法》中去,那样会让他们的状况更差。但是,这里又有个保护能力的问题,把所有劳动关系都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畴,我们目前有没有这样的保护能力?说是要保护,但是没有条件来保护也不行。因此,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有一个逐步扩大的问题。
口头契约悬念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主要证件之一,口头合同无效。同时还强行规定,雇主如果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则要罚款。
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王全兴说,尽管中国作了这样硬性的规定,但是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现实社会中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太多了,真正查处的又不多,所谓法不责众。因此在起草《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修改这条,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都可以。
王全兴对于这一提法并不赞同。他认为中国《劳动法》之所以强调书面合同,就是因为口说无凭。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基础好,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协商好就行,连口头合同也可以执行,中国就不这样,连书面合同也不遵守,口头合同就更没有用了。
此外,西方国家劳动法律完备,企业的规章制度很完备,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有了很详细的规定,需要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的内容不多,只要有个雇佣确认书就可以了,这样劳动合同承载的功能就很小,书面、口头都无所谓。但是中国劳动基准法不完备,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靠劳动合同来约定,劳动合同承载的功能多得多,大量权利义务靠劳动合同写,口头合同满足不了这个需求。
短期合同弊端
草案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续延劳动合同,就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上述新条款与目前社会现状,王全兴诚恳指出,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劳动者地位不稳定的表现,对劳动者来说不利,对企业也不利。
比如中国劳动法律的确有一些规定有问题,容易让雇主们钻空子。王全兴举例,《劳动法》规定,雇主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的合同,要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如果合同到期终止,就不付经济补偿金,例如一个劳动者本来签了5年合同,结果干了4年就被解除合同,雇主就要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合同到期终止,雇主就不用付经济补偿金。针对这个规定,雇主们的办法就是一年一签,这也是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法律原因之一。王全兴说,对于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均会作出修改。
频繁跳槽受限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条给了劳动者高度的辞职自由,实践中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因为跳槽容易了。
跳槽频繁之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保护?因此后来劳动部又规定,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第31条解除合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但这一规定又带来新的问题:既然是依法解除合同就不存在违约,不违约为什么还要赔偿损失呢?
正是考虑到第31条带来的种种麻烦,王全兴透露,在起草《劳动合同法》时,有人主张取消31条,有人则主张限制31条的适用范围,对无固定期限合同适用,对其他合同不适用。
王全兴认为,《劳动法》第31条所体现的保障劳动生产力自由流动的精神是应当坚持的,但31条对于在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前提下均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则不够周全,例如对于一些高级人才,企业进行了大量投资,分给房子、或送出去读研等,几年之后人才一旦辞职,就给企业带来损失,这样会降低企业投资人力资源的积极性。
因此,王全兴建议,可以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两种,一是附加特殊待遇或义务的特殊期限,二是没有附加特殊待遇或义务的一般期限,一般期限出于保障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考虑,不宜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违反这种期限不构成违约;而特殊期限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应当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违反这种期限则构成违约。将31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一般期限,这样就可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做法,现在还在研究之中。
-
《劳动合同法》引争议律师解读维权焦点
305人看过
-
劳动仲裁五大亮点解读
401人看过
-
三大看点,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110人看过
-
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183人看过
-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规定
390人看过
-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访劳动部副部长
179人看过
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规定内容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上边第四十七条(一)规定从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方面分析:“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
对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解读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解读,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因更改了名称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也借口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所
-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7这个问题有点大,也有一些争议。只能简单说下。《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这一章节进行了重新的详细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
劳动争议如何证明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19当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法律关系时,其要向劳动者支付高额的经济赔偿金。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前提就是要认定用人单位是否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要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取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取证方式主要有: 第一、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第二、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
-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