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管理人可以出租债务的财产。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的利益而管理其财产,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可以依法将出租的财产和因此而产生的收益收回来,收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一、《企业破产法》有规定“破产终结后管理人”的吗?
一、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或未决仲裁,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诉讼或仲裁代表职能。因为它仍然属于管理人之未履行完毕的职能,也是为了破产债权人利益而应履行的法定职能。
二、对于已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进行并纳入破产财产清理事务中的未收回财产,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仍应继续履行清算职能。因为这时的未收回财产实质上属于全体债权人共有财产,管理人是为债权人利益进行清算活动而不是为破产债务人。
三、对于破产程序终结前尚未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或者尚未确认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则不能继续以破产债务人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二、公司破产的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公司破产的共同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为避免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债务;
3、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债务;
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的利益。比如卖货时多收货款,捡丢失的物据为己有等;
5、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债务;
6、管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
7、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三、破产法42条第一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解读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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