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9】113号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
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2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本条、、、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74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0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8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62元;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37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四、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支付。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五、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今后,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适时进行调整。
六、工伤待遇调整手续的办理
此次企业工职工伤职工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职工供养亲属扶恤金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针对待遇调整的内容,统一制定了工伤待遇调整审批表,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在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新属抚恤金的调整,市属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应的调整工伤待遇审批表和花名册后,连同工伤职工档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各旗县所属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的审批表和花名册,报所在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连同人员档案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
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相应审批表和花名册,连同退休人员和工亡人员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旗县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旗县劳动保障局统一负责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批。
此项工作于2009年8月底前结束。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统一调整2015
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方案是: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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