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知调整工伤残津贴等福利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8:11:47 378 人看过

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9】113号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

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201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61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20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72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96元标准进行调整。

本条、、、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9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93元;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87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74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10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8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为62元;

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37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寡老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属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50元标准进行调整。

四、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支付。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享受伤残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五、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今后,随着我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适时进行调整。

六、工伤待遇调整手续的办理

此次企业工职工伤职工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职工供养亲属扶恤金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针对待遇调整的内容,统一制定了工伤待遇调整审批表,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在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新属抚恤金的调整,市属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应的调整工伤待遇审批表和花名册后,连同工伤职工档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各旗县所属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的审批表和花名册,报所在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连同人员档案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

退休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相应审批表和花名册,连同退休人员和工亡人员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批。旗县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旗县劳动保障局统一负责报送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批。

此项工作于2009年8月底前结束。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河北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统一调整2015

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方案是: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原统筹地区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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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 呼和浩特生育津贴的计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30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1.正常产支付2000元,难产支付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支付300元,怀孕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
    • 职残等级有变化,调整伤残津贴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五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