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笔工亡补助金的归属问题,刘某娟与她的三个继子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闹上了法庭。经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后认定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为刘某娟赢得了本应属于她的近4万元补助金。
2001年6月,刘某娟与王某龙登记结婚。王某龙系**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以下简称玲珑金矿)职工,王某龙婚前育有三子即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2009年8月24日,王某龙因患卅期矽肺二级工残,医治无效去世。王某龙去世后,玲珑金矿作出决定,称王某龙供养的直系亲属有其妻刘某娟一人,一次性发给工亡补助费39286元。结果不知何故,该决定文件送达给了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三人领取了这笔工亡补助金。
在得知本应属于自己的工亡补助金被他人领取后,刘某娟于2010年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费39286元。在庭审过程中,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三人又到玲珑金矿人力资源部开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称工亡补助金不是全部归王某龙之妻刘某娟所有,还包括子女。
2011年3月,招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娟与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均属于王某龙的直系亲属,均可以享有王某龙的工亡补助金。考虑到刘某娟无劳动收入及与王某龙生活的紧密程度,应当多分。据此判令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给付刘某娟工亡补助金10786元。
拿到判决后,刘某娟不服来到了招远市检察院民行科。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根据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下发的《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问题的复函》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亡职工遗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亡职工遗产对待;其领取顺序为,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而王某龙属于有配偶无父母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286元只能归刘某娟所有。另外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均系死者王某龙的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申诉人刘某娟则是一位六旬老妇,她的生活完全依靠死者王某龙生前的收入供养。因此,检察官认为,这笔工亡补助金应归刘某娟个人所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随后,招远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请烟台市检察院抗诉。
此案经烟台市检察院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令王臣某、王民某、王军某给付刘某娟工亡补助金39286元。
陈*成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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